外經貿資發[1998]第798號
頒布時間:1998-10-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統計局: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確定的由外經貿部“負責外資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調整為利用外經貿部門的資料進行綜合”的原則,現就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統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經貿部門要把三定方案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深入貫徹執行《統計法》和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訂并實施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我國利用外資運行的各項重要數據,努力提高外資統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各級政府要對外資統計工作要給予充分重視,特別是對統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計算機配備等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為外資統計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外經貿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統計部門共同制訂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工作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各地外經貿部門要與統計局要密切配合,加強互補合作,在當地統計部門的指導下,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努力提高外資統計數據的質量。進一步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完善和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利用外資統計數據的準確度,切實解決生產經營統計的數據可用性問題,逐步建立科學規范的利用外資統計調查體系。
四、對于部分統計基礎工作比較薄弱,存在問題較多的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將本地區外資統計的現狀、存在問題及今后的整改措施于1998年11月20日前報外經貿部備案,以加強外經貿部對各地方外資統計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五、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統計局要根據統計法和《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要求,廣泛深入開展統計法規的學習,加大統計執法力度,定期開展以提高統計質量為核心的統計執法檢查,不斷增強統計人員的統計法制觀念,堅決杜絕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等現象。
六、各地外經貿部門要將上述各項要求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外經貿部。
聯系人:外經貿部外資司董媛閔天
電話:010—65197326
傳真:010—65197302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