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機字[1997]4號
頒布時間:1997-12-29 17:03:49.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證券經營機構:
最近,在新股發行認購過程中,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所承銷股票的現象比較普遍。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所承銷股票,違反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為維護股票發行的公正性,進一步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地證管辦(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嚴格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領導和組織股票發行工作,切實加強對股票承銷過程中申購資金和股東帳戶的監督和管理。
2.包括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在內的所有證券承銷機構,在其承銷股票的發行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變相以其他認購人的名義申購自己所承銷的股票,只能按規定在發行結束后包銷剩余的股票。
3.中國證監會對有申購自己所承銷股票行為的證券經營機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直至暫停受理其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