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10-26 13:06:01.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婦女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撫育、培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我國憲法及婚姻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公民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基層組織,都應積極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追究其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條 婦女要學法、知法、守法,自尊、自愛、自重、自強,自覺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堅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在招工、招干、招生、提干、評定職稱、分配住房、分配房基地、分配勞動報酬等項工作中,各單位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的規定。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五條 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男子平等。禁止打罵、虐待婦女的行為。婦女因受家庭成員打罵、虐待而提出控告的,接待控告人的單位,應認真解決,不得推拖。需由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轉送。
打罵、虐待行為情節輕微的,由被控告人的所在單位或基層政權、群眾組織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禁止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因第三者介入,致使他人婚姻家庭遭到破壞或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情節輕微的,分別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政權、群眾組織對第三者和有過錯的一方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雙方割斷聯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構成重婚罪或引起虐待、傷害、殺人等其他刑事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條 嚴禁歧視、虐待生女嬰的婦女和女嬰。虐待行為情節輕微的,分別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政權、群眾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住房使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應當依照婚姻法規定的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 故意殺害嬰兒的,按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處罰。
故意殘害嬰兒,致嬰兒傷、亡的,按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處罰。
教唆或幫助他人殺害、殘害嬰兒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條 嚴禁遺棄嬰兒、兒童。遺棄行為情節輕微的,分別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政權、群眾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拐賣婦女、兒童是犯罪行為,應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收買婦女、兒童的,其所在單位、基層政權、群眾組織和公安、司法部門,要進行批評教育;其所付款項不得向受害人及其親屬索要。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要認真追查殺害、殘害、遺棄嬰兒和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基層政權、群眾組織和衛生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借故拒絕。
第十三條 對被遺棄嬰兒和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要積極進行解救。
被遺棄嬰兒由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收回撫養,查不到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時,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置。
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及時送回原籍或通知家屬接回;男女雙方原無配偶,女方愿意與男方結合的,應依法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阻撓解救婦女、兒童工作或對受害者進行人身迫害的,應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部門對婦女因受侮辱、誹謗、虐待及其他不法行為迫害而自殺的,應查清事實,依法追究不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