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建制曾1045
頒布時間:1964-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計委
近來有些生產企業要求調用基本建設上的庫存設備。為了嚴格劃清資金界限,特作如下通知:
生產企業調用基建上的庫存設備,必須按價付款,按資金渠道辦事,不能無償調撥。調用的設備,凡是用于技術組織措施和零星基本建設的,從四項費用中開支;(注解:按現行規定,應在生產發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用于大修理的,從大修理基金中開支;用于基本建設的,從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
有些生產企業如果本年沒有基本建設投資,而又需要調用基建上的庫存設備進行一些急需的工程,必須事先報經國家計委、財政部批準,追加工作量,才能轉帳調用。在財務處理手續上:調出設備的單位,作為上交結余資金處理;調入設備的單位,作為撥入結余資金處理。調入的設備動用以后,由調入單位作為動員內部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