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農1號
頒布時間:1986-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農牧漁業部
一、為了促進國營農牧漁良種場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根據社會要求,努力發展良種生產,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有效地使用資金,加強經濟核算,逐步做到經費自給有余,特制定本規定。
二、對各類國營農牧漁良種場,可根據提供的良(原)種數量和政策性、社會性負擔的情況,分別實行以下財務包干辦法:
(一)農作物良(原)種繁殖場、漁種場、蠶種場、種蜂場,一般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余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對少數盈余較多的場,實行“定額上交,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上交的盈余,由財政部門統一調劑,用于彌補各場生產周轉金(流動資金性質)的不足;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留給業務主管部門用于發展良種和多種經營。目前生產條件差,仍有虧損的場,實行“定額補貼,結余留用,超虧不補,限期扭虧”的辦法。
定額上交和定額補貼指標,一定幾年不變,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商定,由財政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核定到場。
(二)種畜場(包括種禽場)一般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余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對國外引進良種和地方良種的純種繁殖場,根據它們提供的純種或保種數量,實行“按頭定額補貼,自負盈虧”或包干補貼的辦法。
(三)以從事商品生產為主的園藝特產場、養蜂場,應轉作企業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不再撥給事業費。如果它們兼有少量的事業任務,國家可對其承擔的事業任務所需的事業經費給予必要的補貼。在未經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正式批準轉為企業前,仍為事業單位,工資、獎金等待遇,按事業單位對待。
三、業務主管部門和科教等單位委托各場的科研試驗項目,實行誰給任務誰給錢的辦法。
四、國營農牧漁良種場,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主業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利用本單位的人力、技術、設備和資源開展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增強自力更生發展事業的能力。它們的財務包干結余全部留場,用于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后備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事業發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納入下年財務計劃統籌安排。各項基金的具體比例,由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各場實際情況分別核定。財政部門在核批年終決算時,應核定各場提留后備基金數額。各場對此項基金應專戶管理,平時可以參加周轉,但年終必須補齊,以備災年的資金需要。
為扶持農牧漁良種場發展多種經營,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在財力可能情況下,借給必要的周轉金,定項目支持,到期收回。
五、國營農牧漁良種場內部都應實行經濟責任制,加強經濟核算。要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把職工個人勞動所得與所承擔的事業任務緊密結合起來,簽訂合同,獎勤罰懶。經濟責任制的形式由各場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協同業務主管部門幫助各單位落實經濟責任制和各項具體措施,并加強督促和檢查。
六、各場原有的生產周轉金,無論實行何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都要確保其完整性,不得隨意減少或沖銷,更不得分掉。如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沖減時,必須報經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為了適應場內各種形式承包責任制的需要,對各承包單位或職工所需的生產周轉金,原則上應自籌解決;自籌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合同形式由場部墊付或借款,按期回收的方式解決。
七、各場原有的機械設備、牲畜、房屋、農具等財產,未經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調出、轉讓、變賣,不允許私分或隨意降價處理。系統內的固定資產調用,報主管部門批準。如因生產需要轉讓給承包單位的,必須合理作價,及時收回價款;凡是租借給承包單位的應按使用年限,采用提取折舊基金或收占用費形式,分年收回價款。所收的價款作為更新改造資金,經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也可部分轉作開展多種經營的墊底資金。
八、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場的財務監督管理。對執行財務制度好的場,要給予表揚;對不按財務制度辦事,違犯財經紀律的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參與者的刑事責任。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城市的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農牧漁業部備案。
一九七九年六月七日財政部、農業部、中國農業銀行發布的《農業三場財務管理的幾項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