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財會88
頒布時間:1985-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最近,一些地區的會計師事務所給我部來信、來電,詢問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所出具的報告書是否需經有關部門審定,是否應按有關部門要求由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向他們報送,以及可否由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單位編制和簽署會計報表等。對上述問題,現規定如下:
一、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的協議、合同、章程為依據,恪守獨立、公正、客觀的原則,所出具的報告書,應對有關內容的正確性、合法性負責。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應對事實進行充分調查并與委托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充分的討論,所提出的判斷意見,必須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對所出具的報告書,不需經任何部門審定。如發生偽證,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有關部門如國家審計、稅務、司法機關等有不同意見時,有權進行復審或檢查。《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注冊的社會審計、會計組織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署的解釋是:對審計報告的審定是在社會審計、會計組織將審計報告送委托的審計機關之后,因此不存在“事先審定”的問題。至于審計機關如何審查決定及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報告,是屬于審計機關的一項工作程序,對社會審計、會計組織的獨立性無任何影響。
二、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是受委托單位的委托承辦的,所出具的報告書,一般只能提供給委托單位。我國已經公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文件,均規定涉外企業的有關文件、證件、報表,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根據這些規定,委托單位向有關部門報送的財務文件和會計報表,應當附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和查帳報告,沒有規定注冊會計師須向有關部門直接報送報告書。因此,注冊會計師向委托單位出具的報告書是否需要附送有關部門,應由委托單位按規定辦理,注冊會計師不宜直接報送。
三、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委托代企業編制會計報表或經審核后對會計報表提出調整意見,但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無權簽署。
以上請轉知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