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民農函第64號
頒布時間:1985-03-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并區民政廳、財政廳:
你區三月十九日電悉。現將對你區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實行包干的規定印發你們,望按照《規定》的要求,切實把此項包干經費管好用好。執行中的問題和經驗,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實行包干的規定(1985年3月22日)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致國務院的報告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給民政部、財政部的電報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即災民生活救濟費)實行包干,現作如下規定:
?。ㄒ唬┳砸痪虐宋迥曛烈痪虐似吣耆陜?,中央每年撥給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壹千萬元(一次下達),包干使用。
?。ǘ┌傻奶卮笞匀粸暮葷M,由自治區統一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輕重災年可調劑使用。包干期間,中央不再撥此項經費。
?。ㄈ┨卮笞匀粸暮葷M在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災民生產自救性的開支。
?。ㄋ模┨卮笞匀粸暮葷M的發放,采用有償、無償相結合的辦法。對實行有償辦法的災民,確無償還能力時,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可以緩期歸還或減免。對回收的款額,可建立救災扶貧周轉基金,有災救災,無災扶貧。
?。ㄎ澹┮獔猿謱?顚S玫脑瓌t,嚴禁將此款挪作他用。
請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財政廳制定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的管理、發放、使用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貫徹實施。在執行中,要認真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充實和完善,切實把款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災民基本生活,又能促進災區農副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