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中外合營企業能否預分利潤問題的規定
[86]財工字第22號
頒布時間:1986-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注:本篇法規已被《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第五批)的通知》(發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廢止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利潤,應首先按中外合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是:(1)按規定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2)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在提取三項基金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仍有利潤的,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在未進行年度決算以前,企業盈利(或虧損)的最終結果尚不清楚,同時注冊會計師也未曾對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查并出具查帳報告。鑒于這種情況,中外合營企業在未進行年度決算以前,一般不能預分利潤。但對經營好、沒有到期債務,按規定預繳所得稅后仍有較多利潤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預分一部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