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財預55號
頒布時間:1985-04-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鄉財政的決定,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調動鄉(鎮)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管好財政支出的積極性,現結合各地試點經驗,制訂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
一、鄉(鎮)財政要貫徹執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與地方、全民與集體和國家、集體、群眾之間的關系。要責、權、利相結合,財權與事權相結合。鄉(鎮)財政機構要處理好同縣各主管部門的財政、財務關系,各主管部門要支持鄉(鎮)財政工作。要加強同稅務所的配合,共同完成財政稅收任務。
二、鄉(鎮)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做好鄉(鎮)財政工作是鄉(鎮)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主要職責范圍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令和各項財經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二)負責有關國家預算內收入和支出的組織與管理,負責鄉(鎮)政府各項預算外資金和國家規定的自籌資金籌集、分配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協助鄉(鎮)企業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研究生財、聚財、用財之道,搞好經營管理。
(四)嚴格執行國家財政預算、決算制度。按期編制預算、決算,報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并報上一級政府批準。
三、鄉(鎮)財政收入由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組成。國家預算內部分,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的鄉鎮企業所得稅、屠宰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和其他收入。國家預算外部分,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業稅附加、農村教育經費附加、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預算外收入,以及一些鎮按照國家規定征收的公用事業附加。自籌資金部分,包括鄉(鎮)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征收的自籌收入,但不得隨意攤派。
四、鄉(鎮)財政的支出范圍:國家預算內部分,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農、林、水事業費和其他支出;國家預算外部分,包括用上述各項附加收入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安排的各項支出;鄉(鎮)政府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
五、劃歸鄉(鎮)財政的具體收支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國家撥給的支農周轉金和無償改為有償收回的資金,是否列入鄉(鎮)財政管理范圍,由各地自定。
六、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鄉(鎮)政府可以統籌安排,但要分別記帳和結算,向上級財政部門作出報告。
七、鄉(鎮)財政的管理體制,可實行以下形式:定收定支,收支掛鉤,總額分成,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長分成),支出下撥,超支不補,結余留用,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一定幾年。選用哪種管理形式,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除此之外,各地區可采用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其他管理形式。
八、鄉(鎮)財政原則上不設國家金庫。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資金調度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九、鄉(鎮)財政機構和人員編制,按照鄉(鎮)具體情況設置,不要一刀切。有的可在鄉(鎮)政府下設置財政助理員,有的可設立財政所(組)。為了做好鄉(鎮)財政工作,可配備專職財會干部,原則上每鄉(鎮)一至二人。經濟基礎好、財政任務重的鄉(鎮),需設立財政所(組)的,編制可適當增加,但要按精簡原則嚴格掌握,所增人員經費從鄉(鎮)自籌收入中解決。
十、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