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公發1號
頒布時間:1986-0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商業部
為了加強經濟民警的建設,更好地發揮這支隊伍在守衛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積極作用,現就各地在執行《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等六個部門關于建立經濟民警的實施方案》(國發〔1980〕310號文件)中提出的幾個問題,根據實際需要,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廠礦企業應在國家勞動計劃以內補充經濟民警人員,其來源,原則上從本單位職工(包括合同制工人)中選調;本單位選調確有困難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調劑不了的,在商得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后,首先從城鎮復員轉業軍人中調配,不足的可在城鎮待業青年中招收合同制經濟民警;還解決不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從農村招收農民合同制經濟民警。合同一般定為兩年,期滿可視情況續訂或解除。招收合同制經濟民警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1980〕310號文件關于經濟民警條件的規定執行,不得降低標準。
二、經濟民警所需的訓練經費(包括公安機關對經濟民警骨干的訓練)、執勤補助費和購置交通工具、通訊器材等費用,由建警單位負責解決。經濟民警集中住宿所需的被褥、蚊帳等物品,建警單位應積極解決。
三、經濟民警擔負的任務很重,工作比較辛苦,為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經濟民警的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應與本單位生產工人相同。經濟民警夜間執勤,加班的夜餐補助標準,也應與本單位生產工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