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財會3號
頒布時間:1985-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制定頒發的《關于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對國營建設單位實行撥改貸以及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 計 科 目
(一)修改“601基建撥款”科目的核算內容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的各項撥款,包括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撥款、進口設備轉帳撥款、煤代油專用基金撥款、器材轉帳撥款等。其他單位無償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與其他單位共同興建工程而由其他單位撥入的基建資金,以及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無償捐贈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和物資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以前年度撥款”,核算以前年度撥入而尚未核銷的各項基本建設撥款,本科目應按各種不同撥款來源進行明細核算。
(2)“本年進口設備轉帳撥款。”核算本年內由主管部門轉帳撥入的進口成套設備的價款和有關費用。
(3)“本年煤代油專用基金撥款”,核算本年內由主管部門撥入用于完成壓油任務而進行能源交通建設支出的煤代油專用基金撥款。
(4)“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核算經批準從上年預存建設銀行的自籌基建資金中轉入本年使用的自籌基建資金撥款。
(5)“待轉自籌資金撥款”,核算按規定預存建設銀行待轉下年度基建使用的自籌資金撥款。
(6)“本年器材轉帳撥款”,核算本年內通過上級從本系統其他建設單位轉帳(無償)撥入的設備、材料價款。通過上級轉帳(無償)撥給本系統其他單位的設備、材料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系統內有償調入、調出的設備、材料價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7)“本年其他撥款”,核算本年內除以上各項撥款外的其他各種基本建設撥款資金來源,如其他單位無償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與其他單位共同興建工程而由其他單位撥入的基建資金,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無償捐贈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或物資等。
(8)“本年交回結余資金”,核算本年內按投資隸屬關系上交財政或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的基本建設結余資金。
3.建設單位收到的各種基本建設撥款,借(增)記“銀行存款”、“器材采購”(轉帳撥入的進口成套設備)、“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其他單位無償移交的未完工程)等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通過上級轉帳撥出的設備、材料價款,借(減)記本科目(“本年器材轉帳撥款”明細科目),貸(減)記“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等科目。
交回財政、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單位的撥款結余資金,借(減)記本科目(“本年交回結余資金”明細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帳時,各明細科目應做下列結轉:
(1)應將本科目所屬“本年進口設備轉帳撥款”、“本年煤代油專用基金撥款”、“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器材轉帳撥款”、“本年其他撥款”各明細科目的上年貸(增)方余額全部轉入“以前年度撥款”明細科目的貸(增)方;上年結轉的“本年器材轉帳撥款”明細科目如為借(減)方余額,應轉入“以前年度撥款”科目的借(減)方。
(2)將本科目所屬“待轉自籌資金撥款”明細科目的上年貸(增)方余額按批準數轉入“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明細科目的貸(增)方,未批準轉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轉自籌資金撥款”明細科目。
(3)將“本年交回結余資金”明細科目的上年借(減)方余額轉入“以前年度撥款”明細科目的借(減)方。
(4)在作上述轉帳后,還應將“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各科目的上年借(增)方余額(基建撥款部分),轉入本科目所屬“以前年度撥款”明細科目的借(減)方。
年度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批準數與沖銷數如有差數,應按批準數進行調整。批準數大于沖銷數的差額,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交付使用財產”等有關科目;批準數小于沖銷數的差額,用紅字登記。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實行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新開工建設單位,原預算撥款改為貸款的在建單位在一九八五年年初將“基建撥款”科目所屬“本年預算撥款”明細科目上年貸(增)方余額全部轉入“以前年度撥款”明細科目的貸(增)方后,停止使用“本年預算撥款”“預收下年度預算撥款”兩個明細科目。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可繼續設置使用“本年預算撥款”明細科目,核算方法與原規定相同。
(二)修改“611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的核算內容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為完成基建計劃按規定從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入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包括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和利用銀行存款及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經國家批準從其他銀行借入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從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借入的國內儲備借款和臨時周轉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指標的核定數和一定期間的支用合計數,應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
2.用投資借款支付的各項基本建設支出,借(增或減)記有關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按規定應支付的投資借款利息,在計劃規定建設期內的,借(增)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科目,貸(增)記本科目;超過計劃規定建設期的,按規定用借款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自有資金支付,借(減)記“專用基金”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歸還時,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建成投產后的利息,借(增)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建設單位支用的基建投資借款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擠占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以及不按期歸還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規定應由單位自有資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用基建收入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同時借(減)記“應交基建收入”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產單位轉帳。
建設單位按規定用實現的包干節余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同時借(減)記“應交基建包干節余”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產單位轉帳。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用處理借款形成的結余物資回收的資金歸還的基建投資借款,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根據生產單位的還款通知結轉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
4.按規定或經批準豁免歸還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資借款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貸款銀行豁免通知中豁免數額,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待豁免基建投資借款”科目。
5.本科目應按“撥改貸”投資借款,利用銀行存款或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借款,以及發放貸款的銀行戶名進行明細核算。
(三)修改“641其他借款”科目的核算內容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向銀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資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種借款,如國內儲備借款、臨時周轉借款等。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國內儲備借款”,核算建設單位為以后年度儲備設備或材料向建設銀行借入的國內儲備借款。
(2)“周轉借款”,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建設銀行借入的臨時周轉借款,包括高教建設項目由原來的預撥款改為周轉借款和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建設單位向銀行借入的臨時周轉借款。
3.建設單位按規定向銀行借入國內儲備借款購買設備或材料,借(增)記“器材采購”科目,或借(減)記“應付器材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根據銀行通知應支付儲備借款利息,借(增)記“采購保管費”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歸還國內儲備借款,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
高教建設項目按規定支用的周轉借款和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建設單位按規定支用的臨時周轉借款,借(增或減)記有關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應付的臨時周轉借款利息,借(增)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歸還臨時周轉借款本金和利息時,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
建設單位支用的國內儲備借款和臨時周轉借款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擠占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以及不按期歸還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規定應從單位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修改“862應交基建包干節余”科目的核算內容
1.本科目核算實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建設單位實現的投資包干節余。
2.按規定計算實現的包干節余,借(增)記“待攤投資”科目,貸(增)記本科目,同時借(增)記“銀行存款”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按規定結轉留用的包干節余,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同時,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規定用實現的包干節余歸還基建投資借款,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減)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并通知生產單位相應轉帳。
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經批準預提留用的包干節余,借(增)記“應收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將預提的包干節余結轉使用時,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并同時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確定實現包干節余后,借(增)記“待攤投資—─包干節余”科目,貸(減)記“應收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根據實現的包干節余和已預提留用的包干節余,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并作相應的帳務處理。如果未實現包干節余而在建設期間預提留用了包干節余,則應按規定由自有資金償還,借(減)記“專用基金”科目,貸(減)記“應收款”科目,同時借(減)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按規定或經國家批準豁免還款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上交財政和主管部門的包干節余,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如有貸(增)方余額,反映實現而尚未分配的包干節余。
(五)“421預付備料款”科目和“422預付工程款”科目
根據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有關規定,承包單位(施工企業,下同)不再向建設單位預收備料款和工程款,建設單位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前按原規定預付給承包單位的備料款和工程款余額,應按規定在以后結算工程款時,從應付工程款中陸續抵扣,待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全部抵扣后,“預付備料款”科目和“預付工程款”科目停止使用。
取消“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兩個科目后,按規定實行建設項目全部竣工一次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分段結算或分次結算的建設單位應付的工程結算價款,以及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根據有關合同或由于物資供應管理方式等原因,負責供應一部分工程用料,撥付給施工企業的材料抵減應付的工程款,均在“應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六)修改“811應付工程款”科目的核算內容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工程合同的有關規定,與工程承包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應付給承包單位的工程款。
2.實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全部竣工時,根據經審查的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款結算帳單”結算應付的工程款,借(增)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實行單項工程竣工后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單項工程竣工時,根據經審查的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款結算帳單”結算應付的工程款,借(增)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分段結算工程款時,借(增)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增)記本科目。分段結算工程款總額按規定不應超過該單項工程合同預算價的90%,其余部分待單項工程竣工后結算。
實行分次結算辦法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承包單位分次提出的“工程款結算帳單”所列應付的工程款,借(增)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對于隨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臨時設施包干費、勞保支出和技術裝備費,借(增)記“待攤投資”、“應核銷投資”和“轉出投資”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隨同工程價款一并結算的各項支出,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或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建設單位以撥付給承包單位的工程用材料抵減的應付工程款,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價格,借(減)記本科目,應按照材料計劃成本,貸(減)的“庫存材料”科目,結算價格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額,借(增)記或貸(減)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月份終了,將其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記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3.建設單位不按合同規定而拖延結算期的罰款支出,按規定由自有資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應按承包單位戶名進行明細核算。
(七)“401限額存款”科目的使用
自一九八五年實行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新開工建設單位和原預算撥款改為貸款的在建單位,停止使用“401限額存款”科目;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可繼續設置使用“401限額存款”科目。
(八)增設“131待豁免基建投資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或經批準豁免歸還部分或全部借款的建設單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所占用的待豁免預算內基建投資借款。
2.建設單位用豁免的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借款購建完成的財產交付生產單位使用時,借(增)記“交付使用財產”科目,貸(減)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待攤投資”等科目,同時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待沖基建支出”科目。發生的各項應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借(增)記有關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同時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待沖基建支出”科目。收到建設銀行豁免借款的轉帳通知時,根據批準豁免的數額,借(減)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已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占用的、按規定尚待豁免沖銷的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借款。
(九)“061轉出投資”科目增減下列明細科目
1.增設“支付商業網點費”明細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商業網點費。
2.取消“轉撥給地方級建設單位進口設備轉帳撥款”和“支付人防經費”兩個明細科目。財政部《關于編報一九八四年建設單位和地質勘探單位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的通知》中增設的上述兩個明細科目,僅限于一九八四年決算時使用。
(十)“041待攤投資”科目補充修改下列明細科目
1.增設“壞帳損失”明細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及應收款項,報經批準后,應按批準數額,借(增)記本科目,貸(減)記“應收款”等科目。
2.增設“借款利息”明細科目,核算建設單位向貸款銀行借入的基建投資借款和周轉借款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利息。超過計劃規定建設期的利息和投產后的利息,按規定由借款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自有資金和生產企業從有關資金中償還,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計劃規定建設期內發生的借款利息,包括投資借款利息和臨時周轉借款利息,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建設期的貸款利息,應按規定全部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
按規定應用借款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自有資金支付的超過計劃規定建設期的利息,借(減)記“專用基金”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歸還時,借(減)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還款期間發生的利息,直接借(增)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接到生產單位償還借款通知時,借(減)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
“撥改貸”項目在借款合同規定建設期內提前建成投產,實現的建設期內利息節余,按規定全部留給建設單位,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同時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增)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還款期內由于提前還清借款而實現的利息節余,按規定應留給負責還款的生產單位,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支用的借款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擠占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和不按期歸還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規定應由建設單位自有資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將“包干節余分成”明細科目改為“包干節余”明細科目,核算實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建設單位實現的應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的包干節余。
(十一)修改“071應核銷投資”和“091應核銷其他支出”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
1.取消“071應核銷投資”科目所屬“上交包干節余”明細科目,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應上交財政或主管部門的包干節余改在“待攤投資”科目所屬“包干節余”明細科目核算。
2.取消“091應核銷其他支出”科目所屬“壞帳損失”明細科目,發生的壞帳損失改在“待攤投資”科目所屬“壞帳損失”明細科目核算。
3.取消“091應核銷其他支出”科目所屬“基建投資借款利息”明細科目,發生的基建投資借款利息改在“待攤資投”科目所屬“借款利息”明細科目核算。
4.“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科目應嚴格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范圍和內容進行核算,建設單位不得自行擴大范圍和增加核算內容。如有特殊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專案上報,按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處理。
二、國家預算內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借款后,在建項目原預算撥款的核算
一九八五年國家預算內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后,在建項目以前年度預算撥款形成的在建資金和結余資金,仍按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基建撥款的核算方法進行核算。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按規定應盡先于次年初沖轉“基建撥款”科目,撥款沖完后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再按有關借款核算方法進行帳務處理。
原預算撥款形成的待報廢工程或物資,應按規定程序專案上報,根據批復意見作相應的帳務處理。
自籌基建資金撥款和基建投資借款拼盤使用的建設單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和其他基建投資支出,仍應按投資比例,分別沖銷自籌資金撥款和結轉“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三、會 計 報 表
(一)會建01表“資金平衡表”增減下列項目
1增設“三、待豁免基建投資借款”項目(13行),反映待豁免的預算內基建投資借款,根據“待豁免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的借(增)方余額填列。
2.增設“其中:自籌資金撥款”項目(55-1行),反映尚未沖銷的以前年度撥款中自籌資金撥款部分。根據以前年度自籌資金撥款總額扣除以前年度用自籌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數額后的余額填列。分不清以前年度自籌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的,可根據以前年度完成的上述投資支出(扣除“基建投資借款利息”“繳納的建筑稅”,繳納的建筑稅應由自籌資金支付,應全部計入用自籌資金完成的投資支出總額內)和自籌資金撥款占全部撥、借款總額的比例,分析計算確定。自籌資金撥款和原預算撥款完成的投資支出應分別沖減相應的資金來源。
3.增設“待轉自籌資金撥款”項目(64-1行),反映建設單位按規定預存建設銀行待轉下年使用的自籌基建資金撥款,根據“基建撥款”科目所屬“待轉自籌資金撥款”明細科目貸(增)方余額填列。
4.增設“周轉借款”項目(78行),反映建設單位向建設銀行借入的臨時周轉借款,根據“其他借款”科目所屬“周轉借款”明細科目貸(增)方余額填列。
5.補充資料“一、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格式和內容改為:
一、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1.本年計劃數_______元;
2.本年實際完成數_______元;
其中:自籌資金撥款部分_________元;
基建借款部分_______元。
填列方法:“本年計劃數”項目,根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數填列:“本年實際完成數”項目,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待攤投資”“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六個科目的本年借(增)方累計發生額填列(扣除其他單位轉來的未完工程、移交其他單位未完工程、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應核銷報廢工程損失等重復計算的內容):“自籌資金撥款部分”和“基建借款部分”兩個項目,分別根據本年實際完成投資總額和自籌資金、基建借款占全部撥、借款總額比例計算填列。
6.在補充資料“二、建設銀行基建投資借款”項目下,增設“6、本年已豁免的借款數”項目,反映按貸款銀行豁免通知已豁免的預算內基建投資借款數額,根據“待豁免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本年貸(減)方累計發生額填列。
7.在補充資料“三、本年交付使用財產”所屬“其中:基建撥款部分”項目下,增設“其中:自籌資金撥款部分”項目,反映建設單位本年用自籌資金撥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財產價值,根據本年完成交付使用財產和自籌資金撥款占全部撥、借款總額比例分析計算填列。
8.自一九八五年起,實行國家預算內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建設單位,取消“本年預算撥款”項目(56行)和“預收下年度預算撥款”項目(64行)。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預算投資撥款的建設單位,繼續填報“本年預算撥款”項目。建設單位在實行竣工結算辦法前,預付給承包單位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在未全部抵扣以前,繼續填報“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兩個項目,全部抵扣后,上述兩個項目予以取消。
(二)會建02表“基建投資表”增減下列項目
1.本表“概算投資總額”(1欄)改為“建設項目計劃總費用”,下設“合計”(1欄)、“投資概算數”(2欄)、“利息數”(3欄)三個項目,分別反映建設項目總費用和投資概算數以及計劃規定建設期內的利息數,分別根據批準的基本建設計劃中所列有關數字填列。其他項目的欄次順序,依次調整。
2.一九八五年以后新開工基建貸款項目(建設單位),取消“自開始建設起撥(借)款累計”項目所屬“預算撥款”項目(3欄)。一九八五年以后仍實行撥款的新開工項目和原有預算撥款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在沒有全部竣工交付、資金尚未批準轉銷以前,仍應繼續填列。
3.本表附表“待攤投資明細表”增設“14、壞帳損失”項目和“15、借款利息”項目,分別根據“待攤投資”科目所屬“壞帳損失”和“借款利息”明細科目本年借(增)方發生額填列。
(三)會建03表“應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增減下列項目
1.在轉出投資項目下增設“7.支付商業網點費”項目,反映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商業網點費,根據“轉出投資”科目所屬“支付商業網點費”明細科目的本年借(增)方發生額填列。
2.取消轉出投資項目下“轉撥給地方級建設單位進口設備轉帳撥款”和“支付人防經費”兩個項目,一九八四年建設單位年度匯總會計報表中增設的上述項目,僅限于一九八四年決算時使用。
3.取消應核銷投資項目下“上交包干節余”項目。
4.取消應核銷其他支出項目下“壞帳損失”項目和“基建投資借款利息”項目。
5.分別在“應核銷投資項目”“應核銷其他支出項目”和“轉出投資項目”三個項目所屬“基建撥款部分”項目(16行)下,增設“其中:自籌資金撥款部分”項目(16-1行),反映本年用自籌資金撥款完成的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和轉出投資,分別根據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轉出投資及自籌資金撥款占全部撥、借款總額比例分析計算填列。
(四)會建04表“專用基金表”補充下列內容
在“4.包干節余轉入數”項目下增設“5.利息節余轉入數”項目,本項數字應填列在“企業基金”(3欄)下,反映建設單位按規定留用的利息節余,根據“專用基金”科目所屬“企業基金”明細科目本年貸(增)方發生額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