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1991]132號
頒布時間:1991-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區、縣規劃局、財政局:
為貫徹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設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京政發〔1988〕22號),現就有關的財務處理作如下規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市、區(縣)規劃管理局收取的臨時用地費和臨時建設工程費按季上繳同級財政。然后,財政根據實際需要撥給市、區(縣)規劃管理局一部分經費。
二、財政撥給的經費主要用于補充業務經費,改善辦公條件等。
三、市、區(縣)規劃管理局要對收費、上繳加強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應上繳財政的要按規定按時上繳。
四、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