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91]73號
頒布時間:1991-0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稅務局
宣武、朝陽、豐臺、大興、房山、延慶區縣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司法部(90)財綜字第101號《關于返還勞改勞教單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1、北京市勞改局所屬勞教、勞改場所,是特殊性質的事業單位,在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時,按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待,其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及經財政批準歸還貸款后的余額計征。
2、交納方式:清河農場、雙河農場、團河農場、天堂河農場為匯繳單位,其中:清河農場、雙河農場由市勞改局代繳。其他獨立核算單位均就地繳納。
3、交納時間:每年7月交納一次,年底匯算清繳一次。
4、1989年應交納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仍按(86)市稅四字第941號文執行,只就折舊基金交納。
5、稅務分局應按文件規定對勞改勞教單位交納“兩金”的數額進行審核,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報市稅務局。
本通知從199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