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89]2261號
頒布時間:1989-12-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區、縣財政局、鄉鎮企業局(經委):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農(1988)2258號《北京市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管理辦法》:“凡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均實行有償占用,收取占用費”的規定,現就本市鄉鎮企業支付財政周轉金占用費有關財務處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1、鄉鎮企業支付的合同期內周轉金占用費應全部列入產品成本,可在支付時一次列入當期產品成本,也可以采取按月預提的方式,計入借款期內各月產品成本。
2、逾期占用費在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不得計入產品成本。
3、鄉鎮企業在支付占用費列入產品成本時,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采取按月預提方式列入產品成本時,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貸(增)記“預提費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