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財農41號
頒布時間:1985-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水電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一、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對解決水電部噴灌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噴灌公司)資金問題的有關批示,決定從一九八五年起至一九八九年為止的五年內,拿出兩億元的專項貼息貸款,用于發展我國的噴灌事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安排貸款指標,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分別負責發放和回收,中央財政負擔補貼利息。上述兩億元貸款中,五千萬元由農業銀行貸給水電部噴灌公司;一億元由農業銀行有關分行按照噴灌公司提出的項目和分配意見以及擇優發放貸款和保證到期能夠收回的原則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水利部門或分公司、五千萬元引進設備、改造現有企業由工商銀行基層行根據噴灌公司核定的項目,按照技術改造貸款條件審查,直接貸給噴灌設備生產企業。
二、此項貸款的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四點二計算。在累計貸款不超過兩億元和期限不超過五年的前提下,貼息貸款息金,由財政部根據噴灌公司的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并審核后撥給水電部;由噴灌公司轉撥各承貸單位與企業,分別與基層農業銀行及工商銀行結算利息。農業銀行每年結算一次,工商銀行按季結算一次。
三、噴灌公司提出的五年分年貼息貸款計劃要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核準,以便安排年度貸款指標和貼息資金預算。如對某一年度的貸款計劃需要調整,應于上一年十月中旬前報財政部和有關銀行核準。
四、每筆貸款的發放都應由噴灌公司及有關銀行進行可行性審查和審批,銀行負責支付。噴灌公司安排的具體貸款項目,應報財政部和有關銀行備案,并抄告有關地區的財政廳(局)。
五、貸款本金堅持誰借誰還,誰貸誰收和一次性的原則,并由水電部和有關地方的水利部門擔保歸還;如貸款逾期不還,財政部不再予以補息,銀行可以從擔保單位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擔保單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財政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