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工字[1996]260號
頒布時間:1996-07-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最近,一些地方來函、來電詢問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共同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如何辦理財政登記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對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共同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下列原則辦理財政登記:中央企、事業單位投資占中央企、事業單位和地位方企、事業單位投資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業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辦理財政登記;中央企、事業單位投資低于50%的,企業向當地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上述投資比例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地方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定。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各地財政部門要協調好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共同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對納入本部門財政登記范圍內的企業要依法監督管理,有關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的文件要相互抄送對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