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5]383號
頒布時間:1985-0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產品稅、增值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列入國家試制計劃的新產品,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這項措施對于支持企業技術進步,鼓勵產品更新換代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執行中也出現了減免稅范圍過寬,時間過長等問題。一些不符合新產品條件的產品,也借新產品之名而減稅免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稅收對新產品優惠政策的正確實施,并影響了財政收入。為了正確發揮稅收扶持技術進步的作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新產品減稅免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執行統一規定的新產品標準和減免稅范圍,對不符合規定的新產品條件,在產品性能等方面與老產品相比無根本變化,技術水平不高的,不能作為新產品減免稅收。今后,除列入國家科委、經委試制計劃的新產品外,凡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門新產品試制計劃,要求減免稅收的,必須經稅務總局同意;凡列入省級和省轄市級試制計劃,要求予以稅收優惠的新產品,也必須商得同級稅務部門同意。各級稅務部門對此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中央各部、委所屬的司、局,各省、市的局、公司以及省、市科委和經委所屬的科、處等單位確認的新產品,均不能作為新產品減免稅收。
二、對列入國家試制計劃的新產品,必須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由稅務部門結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新產品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并根據產品稅、增值稅條例(草案)的規定,批準給予一定時期的減稅或免稅。絕不能認為,只要列入了新產品計劃或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就一定得到減稅免稅。
三、對下列產品不能按照新產品減免稅收:
1.國家實行高稅、高價政策的特殊消費品,如煙、灑、化妝品、鞭炮、焚化品等;
2.以購進(包括進口)主要零部件生產的產品。
3.按照用戶要求進行一次性生產的非標準設備。
四、對統一明確不能減免稅的長張產品,如手表、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摩托車、電冰箱以及牙膏等,其減免稅范圍只限于國內第一次生產,并列入國家科委、經委試制計劃的新產品。
五、對列入中央各部和省級科、經委計劃的新產品,其減免稅期限應在試制期間內,從試制品銷售之日起計算。在減免稅時間的掌握上,生產資料一般應長于生活資料。
六、對列入省轄市科、經委試制計劃的新產品,凡納稅無困難的,一律不得減稅,免稅。
七、對事先未列入新產品計劃,產品試制鑒定后經中央各部、委,省和省轄市科、經委確認的新產品。凡符合規定的新產品減免稅條件,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