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5]316號
頒布時間:1985-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條 根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第四條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出版業、娛樂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筑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
第三條 下列企業、單位按照集體企業獎金稅規定征稅:
一、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
二、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并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
三、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種經濟指標掛鉤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
四、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
五、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
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
七、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
八、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五條 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給予的獎金)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
第六條 集體企業比照國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實后,不計征獎金稅。
第七條 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征獎金稅。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八條 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九條 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準的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十條 納稅人標準工資的計算,凡經過勞動部門批準,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規定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計算;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計算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計算①,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應征收獎金稅。(注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于征收鄉鎮集體企業獎金計稅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于城鎮集體企業獎金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濟效益好的或按規定沒有執行各種津貼、補貼制度的鄉鎮集體企業和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執行的城鎮集體企業,每人每月六十元計征獎金稅的工資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八十元,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對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的城鎮集體企業,計征獎金稅工資標準改為六十七元五角。)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算,按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計算公式辦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放的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
一、發給礦山采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工人的獎金;
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
三、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第十三條 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干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
第十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后發獎金。具體繳稅辦法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從企業提取的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扣繳入庫。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復議起訴等均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從《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