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4]35號
頒布時間:1984-01-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稅務局,上海、天津、廣州、湛江海洋石油稅務分局,重慶市財政局、稅務局:
我國于1980年5月恢復在世界銀行的席位以后,已成為世界銀行集團所屬中國際金融公司的成員國,并于1984年1月12日發出了對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的確認書,確認該協定第六條第二節至第九節(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被賦予法律效力。其中第九節為豁免稅收。現將上項確認書和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第六條第九節印發給你廳、(局)。為便于執行,特明確對國際金融公司的在華財產和從我國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稅:
一、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和轉讓股份的所得;
二、在華財產(包括房產)和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
三、貸款給我國公司、企業取得的利息。
本通知自198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對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的確認書
二、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第六條(節錄)
附件一:對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的確認書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金融公司的一個成員國;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審議了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執行董事會制訂、批準,并于1955年4月11日提交給各國政府的國際金融公司協定(1961年9月21日和1965年9月1日由理事會決議修改生效);
謹此確認: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第六條第二節至第九節(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被賦予法律效力。
本確認書于1984年1月12日在北京發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 國際金融公司中國理事 王丙乾
附件二:國際金融公司協定第六條(節錄)
第九節 豁免稅收
(a)公司及其資產、財產、收益及本協定授權其經營的業務活動和交易,均應豁免,切捐稅和關稅。公司對于任何捐稅或關稅的征收或繳納,均應豁免任何責任。
(b)公司的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如非本國公民、人民或其他性質的國民,其自公司所得的薪金及報酬,均應免納稅。
(c)對公司發行的債務憑證和證券(包括紅利與利息),不論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課征:
(i)僅因該項債務憑證或債券為公司所發行而課征之歧視性捐稅;或
(ii)僅以其發行,可以支付或付款的地點或貨幣,或公司辦事處或營業處的地點為法律根據而課稅的捐稅。
(d)對于公司擔保的任何債務或證券(包括紅利與利息)不論為何人所持有,均不應課征:
(i)僅因該項債務或證券為公司所擔保而課征之歧視性捐稅;
(ii)僅以公司辦事處或營業處所在的地點為法律根據而課征的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