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5]238號
頒布時間:1985-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以后,對國營商業企業經營的商品批發業務,只對石油、五金、交電、化工四種商品征收營業稅。這樣,有征的,有不征的,稅負不平,執行中矛盾多、反映大、急需解決。現根據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精神,我部決定,對國營商業企業(包括國營物資、供銷、外貿、醫藥、文教及其他國營企業,下同)經營其他商品的批發業務取得的收入,從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國營商業企業經營的商品批發業務,除石油、五交化四種商品照征營業稅外,對其余商品批發業務恢復征收營業稅,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以及我部、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下列批發業務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國營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平價批發銷售糧食、食油的業務收入:
(二)外貿部門批發、調撥出口商品的業務收入;
(三)國營商業企業批發、調撥肉、禽、蛋、水產品、蔬菜、鮮果的業務收入;
(四)國營商業企業批發、調撥純棉布的業務收入;
(五)國營物資部門(包括工業供銷單位)批發、調撥生活用煤炭的業務收入。
三、下列業務收入暫減征收營業稅:
(一)國營商業企業批發、調撥小百貨商品的業務收入,暫減半征稅,即減按5%的稅率計算征收。
小百貨商品的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國營縣物資局(公司)批發、調撥物資的業務收入,暫減半征稅,即減按5%的稅率計算征收。
四、除上述減免稅項目外,個別企業按照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五、國營商業企業對減稅和免稅項目的業務收入,在帳務上必須單獨記載,凡劃分不清的,一律按照規定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