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5]25號
頒布時間:1985-0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發布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以來,一些地區詢問,過去對農村鄉鎮企業所作的減免稅規定是否繼續有效,要求明確。我們考慮,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鄉鎮企業發展很快,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貫徹合理負擔政策,適當平衡城鄉經濟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城鄉各種經濟形式的共同發展,對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修理修配、飲食服務,文化娛樂等各項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都應按照統一規定分別征收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但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條件不同,發展又不平衡的實際狀況,仍需要在稅收上給予某些扶持和照顧。最近召開的全國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稅政業務會議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現根據會議研究的意見,就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征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生產銷售屬于應納產品稅、增值稅的產品,應分別按照產品稅或增值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
對于經營商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修理修配、飲食服務、文化娛樂以及其他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各項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營業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對于在農村新辦的鄉鎮集體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除稅法明確規定不能減免稅的產品和酒、焚化品、電度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列的不能減免稅的產品以外,在開辦初期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給予一年以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三、下列產品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照顧:
1.集體或個人興修小電站生產銷售的電力;
2.鄉鎮集體企業生產銷售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化肥、農藥、獸藥、小農具等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列舉)。
四、對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簡單加工的農副產品,如干菜、咸蛋、柿餅等以及農民以竹、草、條等為原料從事家庭副業生產的編織品,可以免征產品稅;但對于生產規模較大,免稅對專業廠生產有影響的,應當按規定征稅。具體的征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五、對下列經營業務,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1.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從事農機農具修理、修配和為農民加工糧、棉、油所取得的收入;
對從事其他修理修配業務的鄉鎮企業,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年以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2.泥瓦匠、石匠、木匠、鐵匠和磨刀、補鍋、修鞋、理發等在農村走鄉串戶、上門服務的個體手工藝匠所得的收入以及從事拆洗、篩選、晾曬等勞務所得收入;
3.農民販運仔豬、羊羔、仔禽、各種秧苗、柴草等。
六、農民販運糧食應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稅率減為3%。
七、對于災區從事自救性的生產經營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的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需要給予一定期限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本通知從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