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5]58號
頒布時間:1985-03-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及有關規定,現就國營對外承包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得稅征收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公司,(含所屬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子公司)為所得稅納稅人。其在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分別計算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二、公司與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或與其他單位合伙在境外承包項目,凡公司對外承包并總結算的,向公司統一征收所得稅,其他各方分得的稅后利潤,不再征收所得稅。凡公司對外承包后,由分公司、子公司分包并分別結算實行先分配承包收入(管理費或工程款項)的,對公司和分包各方均按各自所得征收所得稅。
三、納稅人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納稅年度境外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允許列入成本的稅金(含境外所納各稅)后的余額確定。
成本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以及會計核算方法,應按照《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制定或批準的國營對外承包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的境內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國內適用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的境外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減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五、對公司,自國務院批準成立后的下一個財政年度起,五年內免征境外收入的所得稅。五年后,即按規定稅率征稅。
對公司所屬專門經營國外承包業務的分公司、子公司,在公司享受免征的期限內,給予免征照顧。公司免征期滿后,各分公司、子公司即恢復征稅。
公司享受五年免征照顧期滿后,按照規定征稅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并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以酌情減征所得稅。
六、對外承包項目結算后的延期付款收入,憑延期付款協議書或其他證件,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征稅。期滿后,應即補征延征稅款。
延期征收的稅款,根據延期付款合同額和項目利潤率(利潤與合同額之比例)及適用稅率計算。
對外承包收入拖欠款損失較大的,以及遇有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并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免照顧。
七、征收所得稅,實行半年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納稅人將稅款就地分別上交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
納稅人須在半年終了后二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附報會計報表。如在此期間,納稅人按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確有困難,可以在下半年的第一個月內按年度計劃利潤的二分之一預繳。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納稅人須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在年度終了六個月內,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八、納稅人歸還各種借款本金,以及分配入股資金的股息,一律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支付。
九、對納稅人征收的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按照《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
十、經地方政府批準成立的地方國營對外承包公司的所得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暫行規定制定征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