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這次修訂的《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貫徹了對外開放政策,體現了鼓勵出口,擴大必需品進口,保護與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以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原則。這對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將發揮重要的作用。關稅政策具有對內、對外的統一性,關稅收入屬于中央,關稅的征收和減免,由海關統一辦理。任何部門和地區不準擅自決定關稅的減免。海關應健全制度,提高干部素質,加強稅收管理,切實做到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以保證《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的有效實施。
《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發布,三月十日起實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
目錄
第一類 活動物;動物產品
第一章 活動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雜碎
第三章 魚、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動物產品
第五章 其他動物產品
第二類 植物產品
第六章 活樹及其他活植物;鱗莖、根及類似品;插花及裝飾用簇葉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塊莖
第八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甜瓜或柑桔屬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業產品;麥芽及淀粉;面筋;菊粉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實;雜項子仁及果實;工業用及藥用植物;稻草、秸稈及飼料
第十三章 蟲膠;樹膠、樹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
第三類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十五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四類 食品;飲料、酒及醋;煙草及其制品
第十六章 肉、魚、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糧食粉或淀粉的制品;糕餅點心
第二十章 蔬菜、果實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雜項食品
第二十二章 飲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業的殘渣及廢料;制成的動物飼料
第二十四章 煙草及其制品
第五類 礦產品
第二十五章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金屬礦砂、礦渣及礦灰
第二十七章 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瀝青物質;礦物蠟
第六類 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
第二十八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機化學品
第 三十 章 藥 品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第三十二章 鞣膏及染料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涂料及清漆;油灰及填塞料;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妝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機表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調制蠟、光潔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膏及“牙科用蠟”
第三十五章 硬朊物質;膠;酶
第三十六章 炸藥;煙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電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雜項化學產品
第七類 人造樹脂、塑料、纖維素酯、纖維素醚及其制品;橡膠、合成橡膠、油膏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人造樹脂、塑料、纖維素酯、纖維素醚及其制品
第 四十 章 橡膠、合成橡膠、油膏及其制品
第八類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類似品;腸線(蠶膠絲除外)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類似品;動物腸線(蠶膠絲除外)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類 木及木制品;木炭;軟木及軟木制品;稻草、秸稈、針茅及其他編結材料制品;籃筐及柳條編結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軟木及軟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稈、針茅及其他編結材料制品;籃筐及柳條編結品
第十類 造紙原料;紙、紙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造紙原料
第四十八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書籍、報紙、印刷圖畫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設計圖紙
第十一類 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
第 五十 章 絲及廢絲
第五十一章 化學纖維(長絲)
第五十二章 含金屬的紡織品
第五十三章 羊毛及其他動物毛
第五十四章 亞麻及苧麻
第五十五章 棉 花
第五十六章 化學纖維(短纖)
第五十七章 其他植物紡織原料;紙紗線及其紡織物
第五十八章 地毯、門地氈及裝飾毯;起絨織物及繩絨織物;狹幅織物;裝飾帶;網眼薄紗及其他網眼織物;花邊;刺繡品
第五十九章 絮胎及氈呢;線、繩、索、纜;特種織物;浸涂織物;工業用紡織制品
第 六十 章 針織品及鉤編織品
第六十一章 用織物制成的服裝及衣著附件,但針織品或鉤編織品除外
第六十二章 其他紡織制品
第六十三章 舊衣服及其他舊的紡織制品;碎、舊織物
第十二類 鞋、帽、傘、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發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護腿及類似品;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類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傘、陽傘、手杖、鞭子、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的羽毛、羽絨及其制品;人造花;人發制品
第十三類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類似材料的制品;陶瓷產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類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產品
第 七十 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類 珍珠、寶石和次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及其制品;仿首飾;硬幣
第七十一章 珍珠、寶石和次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及其制品;仿首飾
第七十二章 硬幣
第十五類 賤金屬及其制品
第七十三章 鋼鐵及其制品
第七十四章 銅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鎳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鋁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鎂、鈹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 鉛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鋅及其制品
第 八十 章 錫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冶金用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賤金屬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賤金屬雜項制品
第十六類 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
第八十四章 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電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
第十七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第八十六章 鐵道及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及電車道軌道固定裝置及配件;各種非電動交通信號設備
第八十七章 車輛及其零件,鐵道及電車道車輛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及其零件;降落傘;彈射器及類似航空器發射裝置;地面飛行訓練器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動結構體
第十八類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外科、精密儀器及設備;鐘表;樂器;錄音機或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制重放設備;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 九十 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外科、精密儀器和設備及其零件
第九十一章 鐘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樂器;錄音機或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制重放設備;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第十九類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
第二十類 雜項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俱及其零件;寢具、褥墊、彈簧床墊、軟坐墊及類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五章 雕刻及模塑材料制品
第九十六章 帚、刷、粉撲及篩子
第九十七章 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及其零件
第九十八章 雜項制品
第二十一類 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九章 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
歸類總規則
貨品在稅則上的歸類,應按以下規則辦理:
規則一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并在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的條件下,按以下規則確定。
規則二
(甲)稅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規則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乙)稅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稅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規則三 不論何種原因,貨品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甲)列名比較具體的稅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稅目。
(乙)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組合物以及成套貨品,如不能按照規則三(甲)歸類時,在可適用本條標準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丙)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甲)或(乙)歸類時,應歸入其可歸入的稅目中的最末一個稅目。
規則四 無法歸入本稅則任何一個稅目的貨品,應歸入與該項貨品最相類似的貨品所適用的稅目中。(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