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3]51號
頒布時間:1993-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辦法》(試行)已經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正確處理農機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動力機械和與其相配套的農機具。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農機監理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農機必須按規定經農機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入戶手續,核發牌證后方可使用。
農機產權轉移,必須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封存、報廢農機,應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封存,報廢手續;封存、報廢的農機,不得繼續使用。
改變農機的機械結構或性能,應報農機監理機關批準。
第五條 農機必須保持機件完好,機容整潔。自走式農機的燈光、喇叭、刮水器、后視鏡、轉向器、離合器等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農機須按期接受農機監理機關的安全檢驗。
第六條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須經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農機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須按期參加審驗。
第七條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機時,須攜帶駕駛(操作)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主動接受農機監理機關的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八條 農機事故是指農機在村鎮、場院、田間行駛、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傾覆、燃燒、爆炸、凍裂等造成人身作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九條 農機事故按其損害程度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ㄒ唬┹p微事故:輕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三百元以下;
?。ǘ┮话闶鹿剩狠p傷三至九人,重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ㄈ┐笫鹿剩狠p傷十人以上,重傷三至九人,死亡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重傷十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
第十條 事故的鑒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負責進行,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可委托國家法定技術檢測、鑒定部門或聘請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
第十一條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和大事故由縣級農機監理機關處理;重大事故由地、市農機監理機關處理;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農機事故由省農機監理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關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認定當事人有無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事故責任。
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造成他人身體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就醫路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補償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口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實際賠償項目和損害賠償標準(見附件)應按事故及事故處理具體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十六條 參加處理農機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由事故責任者按責承擔。其標準按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十七條 因農機事故損壞的機械、物品、設施等,應當由事故責任者負責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第十八條 事故損害賠償費,由事故責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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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撝饕熑蔚某袚俜种辆攀?;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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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事故責任尚未分清或肇事者逃逸的情況下,傷者的醫療費與死者的喪葬費由農機監理機關指定當事人、當事人近親屬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墊付,結案后由事故責任者按責承擔。
第二十條 農機監理機關處理農機事故,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認定農機事故責任、確定農機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農機監理機關制作調解書,加蓋印章后生效。調解不成或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農機監理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農機監理機關處理大事故以上的農機事故,可以向事故責任者收取事故處理費。收費辦法由省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ㄒ唬{駛(操作)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農機的;
(二)農機產權轉移,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異動手續的;
?。ㄈ┓獯?、報廢農機未辦理有關手續或農機封存、報廢后又繼續使用的;
?。ㄋ模┪唇浥鷾噬米愿淖冝r機的機械結構或性能的;
?。ㄎ澹┎话匆幎▍⒓幽甓葘忩灮蛘邔忩灢缓细袢择{駛(操作)農機的;
?。o證駕駛(操作)農機或未攜帶駕駛(操作)證的;
(七)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造成農機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和治安拘留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l生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罰款五十至一百元,對駕駛(操作)人員可以并處吊扣三至六個月駕駛(操作)證;
(二)發生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的,罰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對駕駛(操作)人員可以并處吊扣六至九個月駕駛(操作)證;
?。ㄈ┌l生輕微事故、一般事故或大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罰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對駕駛(操作)人員可以并處吊扣六至九個月駕駛(操作)證;
(四)發生輕微事故、一般事故或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罰款一百至二百元,對駕駛(操作)人員可以并處吊扣六至十二個月或吊銷駕駛(操作)證。
第二十四條 造成農機事故,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處以罰款的,農機監理機關可視具體情況對被處罰人當場處罰或開具違章處罰通知書,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罰款全部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對處以吊銷或吊扣駕駛(操作)證的,農機監理機關應開具違章處罰通知書和省農機監理機關統一印制的扣證憑證,交被處罰人。
第二十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農機監理機關警告、罰款和吊銷、吊扣駕駛(操作)證處罰的,可按《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農機事故處理程序和農機安全管理處罰程序由省農機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處理本辦法施行前發生的農機事故,仍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農機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醫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ǘ┱`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無收入的,每人每月為九十元。
?。ㄈ┳≡夯锸逞a助費:每人每月為六十元。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無收入的,每人每月為九十元。
?。ㄎ澹埣惭a償費:每人每月生產費以四十元為標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百分之九十以上計算;大部分殘疾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九十計算;部分殘疾的按百分之三十至六十計算;輕微殘疾的按百分之三十以下計算。從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ㄆ撸﹩试豳M:每人五百元。
?。ò耍┧劳鲅a償費:按每人每月四十元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ň牛┍粨狃B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者傷殘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每人每月四十元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ㄊ┙煌ㄙM: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本省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省內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