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行[1989]999號
頒布時間:1989-07-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市級各單位,各區縣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
我市長途汽車客運票價提高后,為了不影響有關職工的生活,經請示市政府領導批準,現將遠郊區縣交通費補助標準調整如下:
一、住家距工作單位較遠,平時不能回家住宿,但能利用節假日(包括按月集中公休)乘坐長途汽車或火車回家的職工,不論其實際回家次數多少,均按合理的交通路線。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每人每月固定補助四次往返的郊區專線汽車、長途汽車和火車費,但每月最高補助額不得超過16元。四次往返車費低于16元的,按四次實需車費補助。
二、因調整遠郊區縣交通補助標準而增加的經費由市級各單位、各區縣自行解決。
三、上述規定標準自1989年7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