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城規發字073號
頒布時間:1988-04-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城市規劃局
各區、縣財政局、規劃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已經以京政發〔1988〕21號文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現就有關的財務處理作如下規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市、區、縣規劃管理局收取的執照費(含技術審核、技術服務費),按季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然后,財政再按上繳收入的35%,撥給單位使用。
二、由財政撥給的執照費收入的35%各單位主要用于:
1.補充業務經費,包括因審照、發照、查勘、收費等需要印制的表冊、收據、證件等費用,保管資料所需的櫥和柜,以及所需的設備和工具等。
2.業務人員的培訓、進修,包括有關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業務學習、經驗交流會、訂購有關業務資料等費用。
3.對做出成績的有關人員進行表彰和對從事技術服務工作人員的適當報酬的費用。
4.改善工作或生活條件的福利設施費用。
三、市、區、縣規劃管理局都要對收費、上繳、留用加強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應上繳財政的要按規定按時上交。收取執照費使用的收據應與有關部門聯系確定。
四、本規定從開始收取執照費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