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準
頒布時間:1991-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為加強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的使用管理,維護乘車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務員,應當對乘客主動售票、認真驗票。對不照章購買和使用車票的乘客,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處理。
三、乘坐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客,均須照章購買和使用車票,并接受乘務員驗票。
四、乘客乘車必須按下列規定購買車票,憑票乘車。
(一)按照所乘路程的票價購票。禁止不購票或使用廢票乘車,禁止超過票價有效路程乘車。
(二)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1.1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1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三)車票限當次乘車有效。因特殊情況,由乘務員安排換乘的,所購未過站車票有效。
(四)車票售出,不予退票。
五、乘客乘車使用月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月票在票面的當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嚴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種類和乘車線路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車的,照章購買車票。禁止使用過期月票、非所乘線路月票等無效月票,禁止使用涂改、偽造的月票。
六、乘客下車前不購車票的,視為無票乘車。無票乘車或不按本辦法購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須按下列規定補交票款:
(一)超過票價路程乘車的,按超過的路程票價補票。
(二)不購票或者使用廢票乘車的,市區線路補交票款1元,郊區線路補交票款2元。
(三)使用與所乘線路不符的月票的,補交票款2元。
(四)使用過期月票的,從票面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發現日止,每日補交票款1元,但補交票款的總額不超過200元。
(五)使用其他證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補交票款60元。
(六)使用涂改、偽造的月票的,補交票款200元。
七、不按規定購買車票或使用月票的乘客補交票款后,乘務員須按所補票款額出具補票憑證。
八、不按規定購買車票或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絕補票或拒絕乘務員驗票,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九、本辦法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