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財綜發[1992]975號
頒布時間:1992-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財政廳
現將財政部財綜[1992]192號《關于對稅利分流試點企業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對稅利分流試點企業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財綜[1992]192號)
財政部關于對稅利分流試點企業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西藏不發)、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
為了支持稅利分流試點企業的技術改造,促進其轉變機制,加快稅利分流的改革步伐,理順國家與國營企業的分配關系,現將免征稅利分流試點企業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項基金)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從1993年起,凡經財政部批準實行稅利分流試點的企業,自試點年度起,免征兩項基金。對于過去由財政部批準的稅利分流試點企業,也從1993年起免征兩項基金。已退出稅利分流試點的企業或者實際未按原核定試點方案執行的企業不適用此項政策。
二、在稅利分流試點期間,企業免征的兩項基金應全部用于發展生產。
財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