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85年第138號
頒布時間:1985-08-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85)高檢會(研)字第3號文,將在9月10日出版的第17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上轉載],對投機倒把行為和投機倒把行為情節的認定,都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案件的依據,請各地參照執行。對于《解答》中未列入的某些投機倒把行為,如倒賣票證、欺行霸市等,可按照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