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85年第73號
頒布時間:1985-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日趨活躍,社會主義廣告事業有了較大的發展。這對于開拓市場,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以及促進科學、文化、教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如有的編輯部門和個人,未經登記批準就擅自經營或代理廣告業務;有的新聞單位為了“撈錢”,刊播所謂“新聞廣告”,混淆了新聞與廣告的界限;有的電視臺、電臺在新聞節目中,中斷節目,插播廣告;有的為未經批準的企業、報刊、圖書刊播廣告。這些現象不僅損壞了新聞的信譽,影響社會主義新聞和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還導致某些不正之風的蔓延,應該引起重視。根據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廣告法規的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一切新聞、出版單位,包括報社、電臺、電視臺和書刊出版單位,申請經營或兼營廣告業務,必須根據《條例》規定,確定專門經營的機構或人員,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f廣告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新聞出版單位內部非經營廣告業務的部門,不得經營或代理廣告業務。
二、禁止以新聞記者的名義,招攬所謂“新聞廣告”。新聞,通常由記者采訪,經過編輯、審查后發布。發布新聞不收費用。廣告則是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為了本單位或個人的需要,交付費用,通過媒體發布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審查廣告內容。新聞和廣告,兩者不得混淆。嚴禁新聞收費和以新聞名義招攬各種形式的廣告。
三、中央和地方的報社、電臺、電視臺,不得在新聞欄目或其它節目中以新聞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廣告。節目進行中,不得中斷節目播出廣告。在專設的廣告欄目(時間)或節目中,客戶可以用新聞形式刊播廣告。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視刊播廣告的版面或時間比例,應按《條例》和有關廣告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增加版面或時間,應經當地新聞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五、刊播報紙、期刊的出版廣告,必須出示出版主管部門批準的登記證??D書廣告,應標明經出版主管部門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稱。非正式出版單位的o出版物,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為其刊播廣告。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內部發行和限國內發行的書刊,不得公開做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