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86年第72號
頒布時間:1985-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廳(局)、商業廳(局)、人民銀行、體委,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商業局、人民銀行、體委:
前一個時期,不少工商企業、事業單位濫發各種彩票、獎券,這些做法損害了群眾利益,腐蝕人們的思想,有害于精神文明建設,干擾當前的經濟體制改革。
各種獎券得以大量發售并造成不良影響,作為發揮媒介作用的廣告,起了傳播的作用,助長了不正之風。因此,在制止濫發各種獎券的同時,必須加強對獎券廣告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禁止刊播工商企業有獎銷售和單位、個人有獎募捐的廣告。
二、文體活動主辦單位,為了籌集文體事業開發資金而舉辦有獎觀賞活動等,需刊播售票廣告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件。由地方舉辦的,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明;屬于中央各部門舉辦的,應出具國務院批準的證明。
三、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試點舉辦的有獎集資,需刊播廣告的,應出具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明。金融單位已試辦的有獎儲蓄,可以繼續試辦,但不要刊播廣告。
四、大型國營商店試點發行“禮品券”,如刊播廣告,須出具所在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實加強對各種獎券廣告的監督管理。廣告經營單位如果違反以上規定,繼續刊播未經批準的獎券廣告,要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