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和國家有關科技獎勵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分為省長特別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農村科技獎。
必要時省政府可設立其他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各市(地)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地)級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范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省長特別獎的申報條件:科學技術水平居國內領先地位,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本省經濟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條件:
(一)在學術上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并在國內外學術刊物、學術會議發表或作為專著出版的理論成果;
(二)前人所沒有的,先進的發明創造,經實踐證明可以應用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產品和生物新品種等科學技術成果,具備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設、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先進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六)在科學技術管埋、標準、計量和科技信息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七條 省農村科技獎的申報條件:開發、推廣、采用適合于農村的先進科學技術,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設立省長特別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農村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應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九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審批程序: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按照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由市(地)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政府主管部門(行業歸口部門)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相應的評審委員會。
(二)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由項目第一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某一單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征得主持單位和任務下達部門同意后也可單獨申報。其申報程序按前項規定辦理。
(三)省長特別獎由省長核準授予;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農村科技獎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授予。
第十條 經批準的省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屬于技術合同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屬于專利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標準:省長特別獎,屬個人的,頒發獎勵證書和10萬元獎金;屬集體的,頒發獎勵證書、獎杯和20萬元獎金。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農村科技獎均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頒發獎勵證書和2萬元、l萬元、5千元的獎金。
對獲省長特別獎的個人和集體中的首席人員,同時授予省勞動模范稱號。
第十二條 省長特別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農村科技獎的獎金,由省財政支付。
第十三條 獲獎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平均發放,主研人員所分獎金不得少于70%,其余部分發給項目合作者。
獲獎項目再獲得上一級獎勵時,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
第十五條 省長特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農村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市、地和省政府委辦廳局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條件、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序等,分別由各市、地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另行規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獲獎項目,由授獎部門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并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評審資格,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主研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科學技術項目研究的人員。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