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63號
頒布時間:1994-10-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銷售的儲備物資,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由稅務部門照章征收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已征的稅款返還給納稅單位。
二、考慮到國家原對物資儲備變價收入的特殊處理規定,為有利于政策銜接,在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實行后,在“八五”期間繼續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照顧。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開展第三產業、利用倉庫專用線進行多種經營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費,在“八五”期間,以各省、自治區儲備物資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辦事處及國家物資儲備局各直屬單位為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