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621號
頒布時間:1994-1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8]17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22號《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下發后,有關部門詢問有色金屬焙燒礦是否屬于“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經研究,現明確如下:將有色金屬原礦或選礦后的礦砂、礦粉經煅燒或焙燒后的有色金屬焙燒礦,也屬于“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