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后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1994]第190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確保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設后稅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運行和有利于計算機的開發應用,現就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的制定、統一稅務代碼的編制和分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
現行各省的納稅人稅務代碼(15位碼),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調分配,并將分配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司備案。
(二)稅務登記管理權限按以下標準劃分:
1.凡有繳納增值稅(包括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義務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管理一律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2.只有繳納營業稅及其他地方稅義務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管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3.集中繳庫單位的稅務登記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
(三)兩套機構分設后,現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資料,應按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劃分,并由主管的稅務局復制一份送對方備查。鑒于1994年上半年剛剛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為了避免加重納稅人負擔,今年不再重新辦理換證。
(四)機構分設后新開業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按第(二)條的規定辦理。兩家稅務機關在新辦理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時,應將稅務登記表互送對方備查。
(五)稅務登記證的更換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確定。稅務登記證的查驗,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一般每年查驗一次。
(六)稅務登記的變更、注銷,依照上述權限劃分,由辦理登記的稅務機關負責辦理。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后,應及時通知對方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