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122號
頒布時間:1997-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申請重新調整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管轄范圍的請示(重工商發(1997)6號)收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重新調整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管理:
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或重慶市人民政府呈報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范圍內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直轄市所屬項目)的外國(地區)企業;
3.外國(地區)企業在重慶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4.外商投資企業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范圍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單獨委托登記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核準登記時,凡遇不屬于登記范圍或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尚未作出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請示,不得自行處理。
三、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后,不得將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材料和季報、年報等有關資料。
五、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相應改善辦公條件,充實外資登記管理機構的人員力量,提高業務素質,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銷外資工作機構。
六、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過程中,若有不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視情節予以糾正、通報批評直至收回核準登記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