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字[1999]第176號
頒布時間:1999-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中財保寧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險理賠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示》(寧工商字〔1999〕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是依照保險法設立和經營保險活動的經營者,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利用保險理賠的優勢地位,限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汽車修理中接受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汽車零配件和維修服務的行為,排擠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限定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選擇自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限制競爭行為,應當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