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個[2005]69號
頒布時間:1900-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文件精神,根據北京市律師業的實際情況,市局進一步規范了北京市律師事務所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在北京注冊的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即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即合伙人,以北京市司法局注冊為準。
二、征收方式:
(一)查賬征收方式
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按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的補充規定》(京財稅[2001]6號)要求,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核定征收方式
對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不適合實行查賬征收的律師事務所,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凡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據律師事務所全年經營收入和國稅發[2002]123號文件要求,確定三檔超額累進征收率,每季度按律師事務所累計經營收入確定適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后,再按各投資者約定分配比例分攤稅款,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量平均分攤稅款,分別申報納稅。
2.核定征收率表
3.對實行核定征稅的律師事務所,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建帳建制,逐步規范會計制度向查帳征收過渡。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ОО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