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10-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一、核賠權限的劃分
原《管理規定》中規定10萬美元以下的賠案由分公司審批,10萬美元以上的賠案由總公司審批。根據目前具體情況,現作以下調整:
1.賠案無論涉及金額大小,承保分公司都有理賠責任,都有義務指導保戶及時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和"索賠申請書",協助其搜集和提供必要的索賠單證,并進行賠款理算,然后按權限由分公司或總公司核定后辦理賠款給付手續。
2.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對每一賠案的核定權,以總公司給其下達的當年保費收入計劃指標的五分之一為限,但最高不超過10萬美元。同一被保險人向同一買方出口發生的幾批陸續受損的索賠應視為一個賠案。
3.業務開展不到一年的分公司無核賠權;未向總公司出口信用險部上交保費收入的分公司在交清應交保費收入前無核賠權。
這兩種分公司受理的賠案,須一律報總公司,經核定后方可賠付。
4.分公司(包括所轄機構)當年累計賠付金額加根據可能損失通知書和有關有效買方信用限額計算的估計賠款已經超過總公司下達給其的當年保費收入計劃指標時,賠案不管涉及金額大小,一律由分公司上報總公司核定。
5.總公司單行批復擴大核賠權限的,由分公司按實際批復執行。
6.分公司下屬機構的核賠權限由管轄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核賠權限內另行規定,并報總公司備案。
7.總公司內部的核賠權限為:
主管正、副處長30萬美元以下;部門正、副總經理100萬美元以下;100萬美元以上賠案須報總公司總經理室批準。
二、可能損失通知制度
(91)保出信字007號文"關于發送《可能損失通知書》的函"規定,被保險人在獲悉下列情況已經發生并可能損害其利益時,須立即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
1.買方已經破產或接近破產;
2.買方收貨后逾期5個月未付或未付清貨款;
3.買方不收貨或拒絕收貨;
4.買方國家發生屬于保單責任范圍內政治風險項下的任何事件。
現再對有關問題補充以下幾項規定:
1.當被保險人向我提賠時,如在此以前從未向我報過可能損失通知書或逾期2個月未付款的通知,分公司可以拒絕受理。但在本修改補充規定頒發前提出的索賠,可酌情放寬。
2.《可能損失通知書》中預留空白處不夠用時,可再另附若干頁。
3.在執行可能通知制度后仍須堅持要求保戶向我及時申報逾期2個月未收到貨款的情況。
4.對于已報送可能損失通知書的賠案,如相應的賠款等待期期滿過后兩個月被保險人仍未提賠,分公司要書面向總公司說明具體情況。
5.分公司在上報可能損失通知書時,應在處理意見欄中寫明對買方信用限額的處理意見。
三、分公司的理賠工作
分公司不論對核賠權限以內還是以外的賠案,均應首先進行審理。分公司核賠權限以內的賠案由分公司核定,總公司負責指導和監督。總公司的指導體現在制訂賠案核定原則、理賠工作步驟以及定案前解答分公司提出的疑難問題;總公司的監督作用體現在結案后筆查或案卷抽查,及時總結經驗。
分公司在處理賠案時,要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在接到被保險人的可能損失通知書或逾期兩個月未付款的通知后,應督促被保險人及時采取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措施并提醒被保險人注意搜集有關書面材料、單證;一旦損失確定或賠償等待期屆滿時,即應正式提賠。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應要求不晚于相應的賠償等待期期滿后兩個月。
2.在收到保戶的索賠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后應立即向總公司報送索賠申請書副本,同時進行審理。首先核查保戶提供的單證材料是否齊全、清楚、準確。索賠單證材料應包括:
(1)詳細陳述案件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函件。
(2)證明保險標的的材料:
①出口合同;
②發票;
③報關單;
④提單或其他交運證件;
⑤托收委托書(D/P、D/A支付方式);
⑥買方承兌的文件(D/A支付方式及D/P遠期付款方式)。
(3)證明索賠涉及的出口已由我承保的材料:
①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審批單復印本;
②出口月申報復印本;
(4)證明損失原因及金額的材料,視不同情況可有:
①買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之證明材料;
②由銀行或有關機構提供的買方不承兌或不付款之證明;
③過去兩年被保險人與該買方來往帳目之復印件;
④買賣雙方有關的往來函電;
⑤買方拒收時,貨物轉賣以及重新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收入和費用的發票;
⑥被保險人已按約履行出口合同之證明;
⑦買方國家政府發布的有關命令(政治風險致損);
⑧其他可以說明是由保單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引起損失的書面材料;
(5)證明被保險人已及時履行了損失通知義務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減少或避免損失的材料:
①可能損失通知書或逾期2個月未付款的通知;
②買方拖欠后,由買方催交貨款之往來函電副本等;
③(如系買方違約拒收貨物致損)向買方提交抗議書之副本;
④(如系匯兌管制致損)買方在指定銀行存入相等于所欠貨款的本國貨幣的證明文件;
⑤(如系拖欠超過6個月)對買方到期不付款之抗議書,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拒付抗議書;
⑥(在對外追償已屬必要時)對外追討委托書。
(6)其它可說明問題的證明材料: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單證不全的,應要求被保險人補充提供單證;發現不清楚的,要讓被保險人澄清;發現不準確的,要讓被保險人予以糾正。
3.分公司在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清楚、準確的情況下,應在兩周內作出補償與否及賠款金額的決定。拒賠的要拿出書面意見;確定應賠的,即做賠款計算書,按分公司內部的權限規定由有關負責人簽署后即可賠付。賠款計算書在款付后三日內報總公司備案。賠付后還應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需要對外辦理追償的,應要求被保險人出具追討委托書。
4.分公司核定權限內的賠案結案后,分公司須清理案卷,逐案裝訂成冊,以備存查。同時還應復查一遍該案的可能損失通知書、索賠申請書、賠款計算書及委托追討書是否均已報送總公司,漏報的均須補報。
5.分公司核賠權限內的賠案,賠款一般應從該分公司的信用險保費帳戶上支出,當該帳戶余額不足時,可憑賠款計算書(影印件)向總公司出口信用險部申請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6.對分公司核賠權以外的賠案,分公司在收到保戶的索賠申請書和有關單證材料后應進行初審。審核的要求與分公司自己權限內的賠案同。初審要求在單證齊全后一周內完成。分公司在初審工作完成后,提出自己對賠案的處理意見,用正式公文附索賠申請書和單證材料一并上報總公司。
7.對被保險人有故意漏報月申報或拖欠保費的,賠案不論金額大小,原則上應拒絕受理。
四、總公司的理賠工作
1.對分公司報送來的賠案材料按"齊全、清楚、準確"的標準進行再次審核,達不到此標準的,再與分公司聯系,解決有關問題。
2.在報送來的材料達到審核標準要求的情況下,屬于處長權限內的,由經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處長核準,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15天;屬部門總經理核準的,20天內處理完畢,屬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權限內的,由部門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最后核準。
3.總公司定案后,批復分公司。應賠付的,由分公司按照總公司批復意見做出賠款計算書,經分公司有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賠款計算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報總公司,一份給保戶,一份分公司留存。
4.賠款的財務處理辦法按"(89)保發字第303號"文(關于《出口信用保險會計核算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辦理。凡需要總公司撥付資金的,分公司憑賠款計算書(影印件)和總公司批復(影印件)向總公司出口信用險部申請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5.在對被保險人支付賠款的同時,分公司要讓保戶出具權益轉讓書;需要由總公司辦理對外追償的,要由被保險人出具追討委托書。分公司在收到有關權益轉讓書和追討委托書后,三天內將正本寄送總公司。
五、追償工作
1.不論總、分公司權限內處理的任何賠案,涉及追償工作需要委托國外機構辦理時,原則上一律通過總公司對外聯系。必要時經總公司同意也可由分公司直接聯系。
2.分公司權限內的賠案,分公司可主要依靠保戶或委托國內有關機構追償,并隨時向總公司上報進展情況。
3.分公司權限內的賠案,需要由總公司對外聯系委托追償的,分公司在上報追討委托書的同時,要把所有有關的單證材料報總公司一套,以便對外聯系追討用。
4.對于可追的賠案,要視情況要求被保險人盡早出具追討委托書給我們,以減少損失,不一定等賠款支付時才要求保戶做此委托書。
5.總公司核賠權限內需追償的賠案,有關單證材料一式兩套并報總公司。
6.追回貨款的財務處理,由總公司另文規定。
六、分公司下屬的支公司的理賠、追償管理,由分公司按本文精神做出相應規定,并報總公司備案。
七、本修改補充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生效,原規定中凡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