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3-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自1985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以來,各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和保險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維護了被保險方和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但據各地有關方面反映,近來,一些單位干涉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實施,程度不同地影響了一些地方保險業務的開展。為了貫徹“大力發展保險業務”的方針,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保障《條例》能夠順利地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銀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有關“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全國的保險企業”的規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關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保險管理機關的職責是:擬定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批準保險企業的設立,指導、監督保險企業的業務活動,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檢查保險企業的會計帳冊和報表單據,并對保險企業在經營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損害被保險方的合法利益的行為,給予經濟制裁,直至責令其停業”的規定,履行國家保險管理機關的各項職責,依法加強對保險企業的管理。
二、保險企業的基本保險條款,是保險企業經營保險業務的準則,也是保險企業履行業務、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信譽的基本保證。保險費率是保險企業向被保險方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費是補償保險標的損失的基本來源,同時,由于其具有返還給被保險人用以補償損失的性質,決定了其與商品價格及經營服務性收費有著明顯的區別。所以,對保險費率的制定、管理就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價管理,而應由國家指定的專門機關即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管理。
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是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全國性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定;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行負責在本地區實行的地方性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定。各保險企業不經人民銀行審定,不得擅自頒布基本保險條款和制定、更改保險費率;任何干涉人民銀行依法行使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職責的行為,都是違反《條例》的,人民銀行各級分行和保險公司要多做解釋和宣傳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匯報,以期正確貫徹發展保險事業的方針。
三、對未經人民銀行審定,就擅自頒布基本保險條款和更改保險費率的保險企業,人民銀行各級分行應依照《條例》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直至令其停業的處罰。
四、各分行應將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意見和建議及時向總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