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政外[1990]17號
頒布時間:1990-1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外稅分局:
接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0)1220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現將該批復轉發給你局,另經國家稅務局解釋明確,批復第二條關于合營者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應是從合營企業的獲利年度起的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依次向以后年度類推計算。請依照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1990年11月12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O年八月二十一日滬稅外(1990)144號《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再投資退稅有關稅務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從企業應付其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提取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再投資,相應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核實后,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依照稅法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二、合營企業的合營者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應是從合營企業的獲利年度起的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最早年度的利潤依次從以后年度類推計算,并按再投資利潤的歸屬年度計算應退還的所得稅稅款。
三、合營者用外幣再投資,應按再投資的繳款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再投資額。在計算退稅時,應按所屬納稅年度填開納稅憑證當日的外匯牌價計算退稅額。
四、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第十條關于再投資退稅的規定,不適用于中方合營者。
國家稅務局
199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