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工商銀行
為了辦好技術改造貸款,提高貸款效益,根據國務院(1984)74號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銀行辦理技術改造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支持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加快我國“四化”建設。
第二條 技術改造貸款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疇。是與基本建設貸款性質不同、用途有別的資金。貸款的管理要在國家的政策、計劃指導下,在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適當放活,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條 各級工商銀行發放技術改造貸款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較少的投資和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大的經濟效果。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工業、交通、商業、糧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與之有關聯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衛生等企事業單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設施,資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五條 貸款主要用于支持企業引進、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優質名牌產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開展綜合利用以及增產市場急需的短線產品。
第六條 貸款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濟效益顯著,能按期還清貸款。
(二)產品質量合格,適銷對路,有發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動力及交通運輸條件有保證。
(四)工藝成熟、技術過關。
(五)材料、設備、設計、施工力量及環保措施落實。
對搞“長線”產品、“無米之炊”和技術落后、能耗高的項目,不予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種類
第七條 技術改造貸款有以下幾種:
(一)國營企業一般技術改造貸款。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總行切塊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內由地方安排發放的貸款。
(二)專項技術改造貸款。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總行下達的帶有專門用途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所發放的貸款。
(三)技術改造貼息貸款。指各地銀行發放的由國家實行利息補貼的專項技術改造貸款。
(四)城鎮集體單位技術改造貸款。指由各地銀行對集體單位所發放的貸款。
第四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
第八條 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的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一般為一至五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現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月息千分之四點二,一年以上到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點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內(含五年)的月息為千分之五點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檔次向上浮動20%。 對經國家批準實行優惠利率的專項貸款, 工商銀行按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
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銀行貸款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必須納入年度技術改造計劃。
第十一條 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各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貸款計劃,編制技術改造貸款計劃,報送工商銀行總行,由總行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下達。
第十二條 企業向開戶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時,要填寫申請書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準的技術改造方案。其中經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批準立項的項目必須有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
第十三條 開戶銀行對貸款項目技術、經濟的可行性,要進行嚴格地、深入細致地分析論證,根據貸款條件確定貸與不貸。
第十四條 經審查批準的貸款項目,由借款的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銀行在批準的貸款額度內,根據工程進度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歸還
第十五條 企業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
(一)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稅;
(二)自有更新改造資金;
(三)其它資金。
第十六條 銀行按季計收利息。
第十七條 貸款到期,企業必須如數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必要時銀行有權從貸款企業或擔保單位的存款中扣收。
第十八條 貸款到期不還,按逾期處理,加收利息20%。企業關停要以資抵債;企業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還款。
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和檢查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要在總行下達的貸款計劃內發放貸款。對各項技術改造貸款指標,可以按照先行業內后行業外的原則,進行調劑。各行當年未用完的貸款指標,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貸款必須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對企業使用貸款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遇有企業擅自改變計劃,提高開支標準,挪用貸款或物資的,銀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50%的利息。企業不得一面借用工商銀行低息技術改造貸款,一面用自有更新改造資金參加信托“技術改造互助存款”。
第二十一條 銀行要與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協作, 幫助企業加強管理, 促進企業用好貸款,以期及早發揮經濟效益。
第二十二條 使用貸款的企業應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有關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貸款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決算審查,應有銀行參加。
第二十四條 開戶銀行應對貸款項目分別建立貸款檔案,及時、完整地記錄貸款事項,據以檢查考核貸款的使用、收回和經濟效益,并連同有關文件資料,固定專人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同時應定期向上級行報送報表資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作補充規定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