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財建4號
頒布時間:1984-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五屆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建設銀行機構改革問題的報告》的通知以及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的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已改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的經濟實體。改革以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職能任務不變,仍具有財政、銀行雙重職能。為使建設銀行切實做好國家財政基建等投資的管理工作,財政部授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繼續代行下列財政職能:
一、 根據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預算審查核定中央各主管部門的年度基本建設財政投資貸款計劃、地質勘探撥款計劃、建筑業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二、 在國家確定的年度計劃指標范圍內,辦理中央各部門之間、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年度基本建設貸款指標、地質勘探支出預算和建筑安裝企業財務指標的調整、劃轉工作。
三、 按照有關財經政策規定和國家計劃,審批中央各主管部門的基本建設、地質勘探和建筑業的年度財務決算。
四、 負責擬訂基本建設、地質勘探、建筑業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撥款、貸款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五、 對建設單位、地質勘探單位、建筑安裝企業實施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公文運轉,凡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事項請與建設銀行總行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