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稅字[1982]857號
頒布時間:1982-0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在總結幾年來審核科教用品免稅工作的基礎上,根據當前國內生產和各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的情況,經與財政部、中國科學院、教育部共同研究,對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發布實施的《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進行了修改?,F將修改后的《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發給你們,并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學校”系指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承認其學歷的院校。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不好區分的,可與省、市、區主管教育部門聯系辦理。
“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系指國務院各部委及省市自治區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及工廠、醫院、大專院校所屬的專門科研機構。
二、進一步明確了免稅物品的范圍。在免稅物品中,取消了一般通用設備及國內已能生產或國家控制進口的普通電視機、錄音機(包括收錄音機)等?!掇k法》第二條(三)所列大、中、小及微型計算機指能接收、運算、顯示、儲存、執行和修改程序的計算機,不包括袖珍式及臺式計算器。
三、簡化了審批免稅手續。學校和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進口的科教用品不再經過中國科學院、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區科技、教育部門審查,直接向海關申請核批。
四、《辦法》規定:進口科教用品的學校和科研機構所在地未設立海關機構的應在物品進口前向分工管理的海關申請免稅。分工管理的海關如下:
北京海關分管陜西??;
天津海關分管山西、河南、青海、甘肅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
廣州海關分管湖南?。?/p>
昆明海關分管貴州省。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對委托外貿公司、工貿公司進口的科教用品,已經省、市、自治區科技、教育部門加蓋“科教用品”戳記尚未進口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向所在地海關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請各海關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問題及時向海關總署反映。
下列文件及有關批復予以廢止:
(1)外貿部、財政部、中國科學院、教育部(78)貿關稅聯字第189號、(78)財稅字第82號通知
?。?)海關總署(80)署稅字第287號通知
附:一、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
二、科教用品免稅申請表
附件一: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利于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及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進口下列專為教學科研用的物品,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免征關稅和工商稅。
?。ㄒ唬┛蒲?、教學用的分析、測試、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表)及其配套設備和附件;
?。ǘ┛蒲?、教學實驗用的醫療儀器;
?。ㄈ┛蒲小⒔虒W用的大、中、小及微型計算機系統(包括單板機);
(四)化學試劑;
?。ㄎ澹嶒炗脛游?;
?。┙虒W專用閉路電視及其配件;
(七)教學專用的電影片、幻燈片、原聲錄音帶;
?。ò耍?、刊物、圖表、講課稿、講座稿及科技交流資料;
?。ň牛吮?、模型。
第三條 學校及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進口的科教用品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申請免稅手續:
(一)凡委托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訂購進口的科教用品,有關學校和科研機構應持憑經批準進口的訂貨卡片(附一份匯總表)向海關總署申請,經核準免稅并加蓋“免稅專用章”后,送各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憑以免征關稅和工商稅。(注:委托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訂購進口科教用品免稅審批手續,海關總署已以(84)署稅字第1140號文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北京海關辦理。)
(二)凡委托外貿進出口分公司、工貿公司以及學校和科研機構經批準自行進口的科教用品,有關學校和科研機構應于物品進口前,按附表格式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連同批準進口證件向所在地海關(所在地未設立海關機構的向指定的分工管理海關)申請免稅。經海關審核批準后,將申請表一份發還申請人,憑以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物品進口后申請免稅的不予核準。
第四條 經批準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如擬移作他用,轉讓或者出售,原申請免稅單位應事先報請原批準免稅海關核準,并應按章補稅。否則海關將按違章案件處理。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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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辍 ≡隆 ∪?BR> ?。 。?BR> ---------------------------------
注意事項:(1)本申請表按海關規定格式(長二十六公分,寬十九公分)印制。申請人應據實填報。
?。?)經批準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如擬移作他用、轉讓或者出售,原申請免稅單位應事先報請批準,海關核準并應按章補稅。否則,海關將按違章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