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78號
頒布時間:2004-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10]26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10年3月20日起廢止。
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云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退稅試點工作,經國務院批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對云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銀行轉帳方式結算的,應退稅額由目前的退付70%,上調為100%退付;對以現金方式結算的,仍維持按應退稅額40%退付的現行規定。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其他有關以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宜,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