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45號
頒布時間:2003-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10]26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10年3月20日起廢止。
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邊境小額貿易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政策。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
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持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于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或者于本通知下達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未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不得申請退稅。
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以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后,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申請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須提供以下憑證:
(一)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并經稅務機關認證。
(二)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如出口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還應提供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三)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須注明“以人民幣結算”字樣,具體結算方式應標明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或以現金結算方式。
(五)主管出口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對不能提供上述規定憑證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不予辦理退稅。
五、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以人民幣結算方式貨物后,按以下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一)以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的出口貨物的計算公式
應退增值稅額=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規定增值稅退稅率×70%
應退消費稅額=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出口數量)×消費稅稅率(單位稅額)×70%
(二)以現金方式結算的出口貨物的計算公式
應退增值稅額=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規定增值稅退稅率×40%
應退消費稅額=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出口數量)×消費稅稅率(單位稅額)×40%
六、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辦理退(免)稅后,如發生退關、國外退貨,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補交已退(免)的稅款,稅務機關為企業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證明》,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憑上述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貨物退運手續。
七、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在年度終了后,須對上年度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并形成退稅清算報告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退稅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少補。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免)稅申請。
八、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采取偽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追繳已退(免)稅款并予以處罰。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可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權。企業在停止出口貨物退(免)稅權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免)稅。
企業騙取退(免)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撤消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對騙取出口退(免)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須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其他未盡事項按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試行。具體試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