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一[1999]88號
頒布時間:1999-0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農業銀行各支行:
為做好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方便群眾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經過充分協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同意委托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所屬各儲蓄機構代收代繳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各農業銀行儲蓄機構在1999年3月1日至31日代收代繳零散納稅人的自行車車船使用稅。
二、征收稅額
自行車每輛年稅額4元,收取納稅標志工本費0.50元,每輛共收取4.50元,納稅后每輛車核發一枚納稅標志。
三、征收辦法
農業銀行儲蓄機構在代收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手續制度,認真查驗納稅人車輛行駛證,并收繳上年完稅證。在填開1999年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時,須將納稅人姓名、車輛牌號、日期填寫齊全。
各種票證及納稅標志由農業銀行各支行統一到所在地區、縣地方稅務局領取;結算時也統一由農業銀行各支行統一到當地區、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各種手續。
四、提取手續費和票證手續
嚴格管理票證、標志的領發、使用手續;結存要按日核對、帳實相符,及時辦理結報手續,以免出現差錯。
征期結束后農業銀行儲蓄機構結清票證后,由支行統一統計實際代收代繳的稅款金額報當地區、縣地方稅務局,由當地區、縣地方稅務局按實際代收代繳金額的8%支付手續費。支付的手續費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工作要求
1、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在征期前要積極與農業銀行各支行進行聯系,開展業務輔導,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2、農業銀行各支行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并積極作好代收的宣傳工作,要求各儲蓄機構在征期中要在門前懸掛標有“代收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字樣的橫幅。
3、農業銀行各支行要作好代收的總結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操作程序,以逐步規范代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