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1988]20號
頒布時間:1988-1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宗教事務管理局:
你局(88)宗發字386號文收悉。現答復如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的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作了解釋,即“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這里的“宗教寺廟”包括寺、廟、宮、觀、教堂等各種宗教活動場所。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