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319號
頒布時間:2005-04-13 18:11:58.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2005]3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