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213號
頒布時間:2008-02-26 15:25:07.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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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企業所得稅法過渡政策的實施,規范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審批事項的銜接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需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仍按照原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經批準后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審批效率,各地稅務機關應抓緊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辦理相關審批 手續,原則上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前完成審批。對需要由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層報稅務總局審批的事項,應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報稅務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